220V 和 110V 直流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组。48V 及以下直流系统可采用蓄电池组,也可采用由 220V 或 110V 蓄电池组供电的 DC/DC 变换器。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,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。
•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。
•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;
一、蓄电池容量选择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
1.全厂(所)事故全停电时间内的放电容量。
2.事故初期(1min)直流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其他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。
3.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内随机(5s)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。
4.以最严重的事故放电阶段,计算直流母线电压水平。
二、充电装置要求
•应满足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要求,长期连续工作制。
•应具有稳压、稳流及限流性能,具备自动/手动浮充电、均衡充电和稳流限流充电功能。
•交流电源输入宜为三相制,50Hz,380(1±10%)V;小容量装置可采用单相 220(1±10%)V。
•1组蓄电池配1套充电装置的系统,充电装置交流电源宜设2个回路,1工作1备用,故障时自动切换。
三、蓄电池技术要求
1.电池类型与结构
•推荐采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。
•全密封防泄漏结构,寿命期内不得渗漏电解液,正常时无酸雾逸出。
•正极板厚度不得低于 3.5mm。
•极柱端子便于螺栓连接及电压、内阻测量,并有防误碰短路措施。
•外壳无裂纹、变形及污迹,上盖及端子无损伤。
2. 容量试验与放电终止电压
蓄电池组按规定放电电流进行容量试验,允许三次充放电循环,第三次循环应达到额定容量。
3.蓄电池连接要求
.蓄电池间连接条在 3I10 电流下电压降不大于 8mV。
.连接条长度应保证蓄电池间散热间隙。




